Q061 / 老板股权100问
合伙人能不能在外面自己开公司或者做同类业务?
分类:合伙人机制篇作者:陈辉律师审核:陈辉律师
陈辉律师直接回答
合伙人能不能在外开同类公司,不能只靠道德要求。应当在股东协议、合伙协议和任职文件中明确竞业范围、客户资源、商业机会、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,同时控制范围,避免把正常投资和职业发展全部禁止。
竞业条款至少要回答四个边界问题
谁受限制:执行董事、高管、核心股东和普通财务投资人的角色不同,义务基础不能一刀切。
限制什么:应围绕公司的实际主营业务、客户和商业机会定义同类业务,避免无限扩大。
限制多久:在职期间和退出后的限制逻辑不同,期限应与保护必要性相匹配。
违约后果:停止竞业、转让利益、赔偿损失、股权退出等后果要与具体义务衔接。
合伙人外面再开一家公司,真正要看的是有没有利益冲突
有的老板要求合伙人“任何生意都不能做”,范围过宽;有的协议什么都没写,合伙人离开后用原客户、原团队做同类业务,公司又缺乏合同依据。竞业规则的关键不是禁止一切,而是把公司真正需要保护的业务边界写清。
只写“不得从事同业”,范围无限扩大
• 发现竞业后才临时要求对方退出股权。
• 竞业、保密、客户禁止和股权回购条款相互脱节。
股东身份不等于天然承担无限竞业义务
合伙人是否可以在外经营同类业务,要区分其是否担任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是否利用公司商业机会,以及双方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竞业、保密约定。老板不能只靠一句“你是股东就不能做同行”。真正要保护的是公司的商业机会、客户、技术和团队,并把禁止范围、期限与违约后果写得可执行。
合伙人的竞业风险比普通员工更复杂,因为他既可能是股东又可能是高管
不同身份的义务来源不同,文件必须配套。
现在可以先做什么
- 把在职竞业和离职竞业分开设计
- 列出商业机会、客户和核心秘密的认定标准。
- 把严重竞业与退出、回购和赔偿机制联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