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088 / 老板股权100问
股东会决议无效、可撤销和不成立有什么区别?
分类:股东纠纷篇作者:陈辉律师审核:陈辉律师
陈辉律师直接回答
股东会决议无效、可撤销和不成立是三种不同法律后果。决议内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属于无效问题;召集程序、表决方式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章程,以及决议内容违反章程,符合条件时属于可撤销问题;会议未真实召开、未表决或未达到法定及章程表决门槛等法定情形,则可能构成决议不成立。
同样是一份有问题的股东会决议,法律后果完全不同
老板最容易把“程序有问题”“内容违法”“会议根本没开”全部叫作“决议无效”。但无效、可撤销和不成立对应的是三套不同瑕疵,起诉理由、期间和后果都不同。分类错了,诉讼策略就会从第一步走偏。
看到程序有问题就一律主张决议无效
• 签字被伪造仍只主张可撤销,没有先判断决议是否成立。
• 超过法定期限才处理可撤销争议。
判断决议效力,先问三个问题
内容是否合法:决议内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,属于无效问题。
程序是否违法:会议召集程序、表决方式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章程,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,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依法请求撤销;轻微程序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。
决议是否真实形成:未召开会议、未进行表决、出席或表决权未达到法定或章程门槛等法定情形,可能构成决议不成立。
时间要求:撤销权有法定除斥期间,发现问题后不能长期搁置。
三种决议瑕疵,诉讼目标完全不同
无效关注决议内容触碰法律、行政法规;可撤销主要处理召集、表决程序或章程内容冲突,并有法定起诉期限;不成立则针对会议或表决在根本上没有形成有效公司意思。老板准备起诉前必须先给争议定性,因为请求类型、举证重点和时间要求不同,不能只写一句“请求法院撤销无效决议”。
股东会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的法律边界在哪里?
现行《公司法》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对决议无效、可撤销、不成立及其法律后果作了区分。
决议纠纷不是“这份文件有问题”一句话
无效、撤销、不成立对应的是不同层级的瑕疵,诉讼前必须先把类型分准。
现在可以先做什么
- 先还原会议从通知到表决的完整过程
- 按内容违法、程序瑕疵、根本未成立分类。
- 同步保全会议通知、签到、表决票、录音和电子证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