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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治理|民营企业股东冲突为何容易演变为公司治理僵局?

本文重点

  1. 股东之间发生纠纷,不等于公司已经陷入治理僵局;关键要看组织机构能否继续形成有效决策。
  2. 表决权互锁、会议程序失灵、董事会对峙和关键经营载体割裂,最容易把矛盾推向僵局。
  3. 有效的治理规则不仅要管合作顺利时如何决策,还要为冲突后的止损、协商和退出留下接口。

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《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年度报告(2025)》显示,2025年全国法院受理公司类纠纷一审案件17.53万件,同比上升51.07%。在公司股权实务中,比“股东之间有没有矛盾”更值得警惕的,是矛盾是否已经进入公司的治理结构:股东会开不起来,董事会无法形成决议,印章与账户被不同阵营分别控制,最终形成谁也作不了决定、谁也退不出去的局面。

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涉及的凯莱公司,两名股东各持股50%。股东关系恶化后,公司持续多年不能正常召开股东会、不能形成有效决议,但公司一度仍在经营。这个案例说明,公司有没有业务、有没有收入,与组织机构是否已经失灵,不是同一个问题。

一、股东纠纷不等于公司治理僵局

股东纠纷首先是权利义务之争,常见问题包括知情权、利润分配、股权确认、公司决议效力、股权转让和出资责任。即使争议激烈,只要股东会、董事会仍能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形成有效决议,公司经营仍能推进,就不当然属于治理僵局。

公司治理僵局的核心,是公司失去了形成有效意思表示和正常决策的能力。《公司法》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,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,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。

判断公司是否陷入治理僵局,不能只看股东是否闹翻,而要看公司还能不能依法作出决定。

二、四种情况最容易把冲突推成僵局

第一,表决权对峙。最典型的是50%对50%的股权或表决权结构,也包括公司章程把大量事项设置为过高的通过门槛。治理设计如果只强调互相制约,却没有破局机制,制衡就可能逐步演变成互锁。

第二,股东会开不起来。股东冲突经常从意见不同升级为不参会、不签字、争夺召集权。法律虽然设置了递进的召集机制,但程序对抗长期持续时,公司重大事项仍可能停滞。

第三,董事会僵局。股权不是五五开,也可能出现董事会失灵。董事席位如何分配、董事长如何产生、会议需要多少人出席、重大事项是否设置特别同意权,都会改变实际决策结构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收录的仕丰科技公司解散纠纷案中,严格的一致表决机制和董事长期无法有效履职,就是法院分析公司僵局的重要事实。

第四,经营控制割裂。一方掌握公章和营业执照,另一方控制账户、财务账簿或经营团队,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管理者又分属不同阵营,公司就可能在付款、签约、融资和人事环节相互锁死。印章、账户本身不等于控制权,但关键经营载体被分割控制,会显著放大冲突。

三、打赢一个官司,不等于公司恢复经营

公司股东诉讼通常解决一个具体法律关系。知情权诉讼解决资料查阅,决议效力诉讼处理某项决议,返还印章和证照诉讼处理某一项经营条件。即使其中一方胜诉,也不能自动重建股东之间的信任,更不能替代下一次股东会、董事会作出商业决定。

诉讼可以确定具体权利和责任,但企业要继续运行,最终仍要恢复决策能力,或者形成可执行的股权退出和业务安排。公司解散是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,却不一定是每家仍有经营价值企业最合适的商业结果。

四、公司治理应提前留下六个接口

第一,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的召集程序、表决比例和授权边界,避免分歧发生后先陷入程序争议。

第二,让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相互衔接,避免一份文件要求多数表决,另一份文件却要求全体一致。

第三,对确实需要保护的事项设置合理的特别表决机制,但不要把预算调整、普通人员任免和一般经营事项全部纳入一致同意。

第四,把董事提名、董事会表决、董事长产生以及董事会僵局处理机制提前写清楚。

第五,把股权转让、回购、减资、分立、估值和退出条件纳入合作规则。很多公司缺的不是进入规则,而是合作无法继续时的退出规则。

第六,冲突发生后应及时评估证据保全、财产保全、行为保全等措施的适用条件。临时救济不能替代治理,但可以先控制损失、保住基本经营条件,为协商、诉讼或退出留下空间。

五、检验治理结构,可以问一个简单问题

一套治理结构是否有效,不是看股东关系好的时候能不能运行,而是看关系恶化以后还能不能运行。

可以直接问:如果主要股东明天发生严重冲突,公司后天还能不能依法召开会议、形成决议、正常付款、继续签约,并在合作无法继续时启动有序退出?

如果答案不确定,治理风险其实已经存在。公司治理规则的价值,不是保证股东永远没有矛盾,而是保证矛盾发生以后,公司仍有作出决定、控制损失和继续经营的能力。